新北市政府好孕專車車資補貼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26-02-09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佈單位:永和區公所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 新北市政府好孕專車車資補貼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申請說明:
(一)補貼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孕婦或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非本國籍孕婦(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預產期前檢具下列文件,以臨櫃或線上申請方式,向本府社會局或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車資補貼,並由受理機關審核之;每次懷孕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應備證件:
(1) 申請表(線上申請免付)。
(2) 產檢證明(孕婦健康手冊含姓名及預產日期頁面或最近一個月內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預產日期)。
(3)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為非本國籍者,檢附居留證影本及配偶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所檢附之資料如為影本,應於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第一項文件未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福利:
申請經審核通過並發給乘車券者,得以乘車券搭乘指定車隊,每一趟次僅限使用一張每趟次補貼最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至多得補貼三十六趟次。
乘車券使用效期自核發日起至預產日期次日起六個月內。
四、備註:
經本府查獲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補貼資格,未使用之乘車券自次月一日起失效:
(1)孕婦本人或非本國籍孕婦之配偶戶籍遷出本市。
(2)申請人死亡:經本府發給好孕專車車資補貼者,由本府社會局定期逕依戶籍資料查核認定資格。
申請人提供文件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者,不予補貼;已補貼者,由受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其所受利益。
五、表單下載:
新北市政府辦理好孕專車產檢車資補貼申請表
新北市政府好孕專車車資補貼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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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