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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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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工務局宣導有關常見於社區開放空間、無遮簷人行道等空間停放車輛相關規定,請永和區已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協助宣傳。
  • 發佈日期:2026-06-22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佈單位:永和區公所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6-06-22
  • 主辦單位:永和區公所
  • 公告內容:
  • 一、本府工務局宣導有關常見於社區開放空間、無遮簷人行道等空間停放車輛相關規定,請永和區已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協助宣傳。

    二、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府會議紀錄結論如下: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3條(略):「本章所稱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略):「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略):「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四)本府108年7月9日研商會議紀錄(略):「……廣場及沿街步道常有車輛違規停車及行駛部分,未來本市各建築基地依法義務或獎勵留設退縮留設之廣場、沿街步道等供公眾通行之空間,由工務局通案函釋係僅供行人通行使用,並由警察局後續執法取締。……。」。

    三、承上,有關開放空間、無遮簷人行道等空間(應供公眾通行使用),如有停放車輛,本府警察局依會議紀錄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協助查處。

    四、另有調閱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之需求,可至本府工務局施工科影印圖說櫃檯辦理,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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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