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陳列第十一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九選舉區)林德福罷免案新北市投票人名冊公告閱覽。
- 發佈日期:2025-07-07
- 截止日期:2025-07-10
- 發佈單位:永和區公所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即民國94年7月25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至民國114年7月26日(包括當日),未受監護宣告(禁治產宣告)者,有投票權(公職選罷法第14條)。
二、有投票權之人,在新北市第9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投票權人(公職選罷法第15條)。
三、居住「4個月」期間之計算,以算至原投票日前1日(民國114年7月25日)為準,即凡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前遷入居住者,為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其遷入日期之認定,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並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公職選罷法第4條)。
四、投票權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公職選罷法第17條)。
五、公告閱覽期間:自本(114)年7月8日起至同年7月10日止為期3天,於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投票權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向戶籍地公所申請更正(公職選罷法第22條)。每日閱覽、時間為8時至17時30分(中午12時至13時30分休息)。
六、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公所、戶政機關依公職選罷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公職選罷法第20條第3項)。
七、投票權人名冊經依法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公職選罷法第23條第2項)。
承辦人:莊依婷
電話:02-2928282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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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