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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區長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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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辦理。
  2. 目的:透過區長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主動發掘問題、解決問題,具體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以結合民眾向心力,共同推動市政建設。
  3. 作業單位:
    1. 主辦單位:秘書室,負責案件之受理、列管、追蹤、考核、會議資料準備、會場之布置及拍照記錄等事宜。
    2. 協辦單位:各相關權責單位,負責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4. 辦理時間:每月第2、第4週週三下午3:00~6:00,如有需要可臨時延長時間。
  5. 會議地點:本所2樓會議室。
  6. 辦理方式:
    1. 受理作業:
      1. 陳情民眾得以親自或電話、傳真、E-mail方式申請登記;但約見時,如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取消其約見資格(申請表如附件1)。
      2. 主辦人員於受理登記次日,將陳情案送交各權責單位,各權責單位應於約見前3個工作天將研議辦理情形送主辦人員彙整「區長與民有約會議」提陳區長。
      3. 受理案件時應主動告知陳情區民「區長與民有約」受理約見注意事項(如附件2)。
      4. 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原則上每次6案,每案30分鐘,每案會見人數以不超過10人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
      5. 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各保留1位名額予以優先受理。
      6. 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對民眾所提問題非所屬其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之名稱。
    2. 處理作業:
      1. 主辦人員負責將各陳情案件之相關資料彙整成冊,作為「區長與民有約」當天會議資料。
      2. 主辦人員應於約見前3個工作天通知參加「區長與民有約」之陳情人(內容包括︰約見號次、時間、地點、連絡人及電話),約見當日按號次依序候談。
      3. 主辦人員負責通知各相關權責單位;權責單位對陳情案件事前研議處理陳送區長預覽。
    3. 追蹤列管: 「區長與民有約」案件紀錄(如附件3),由研考人員彙整,並於會後7日內提陳區長核定後,移送各相關權責單位,並辦理列管、追蹤、考核。
  7. 區長如另有要公不克主持時,由職務代理人副區長、主任秘書、民政課長、秘書室主任,依序代理之。並視業務需要請相關課室主管列席。
  8. 每人約見時間以30分鐘為原則。
    1. 陳情人陳述意見,以5分鐘為限。
    2. 相關權責單位表達意見,以5分鐘為限。
    3. 陳情人再陳述意見以5分鐘為限。
    4. 相關權責單位再表達意見,以5分鐘為限。
    5. 區長裁示。
  9. 不予受理案件範圍:
    1. 陳情案件涉司法起訴或已判決者。
    2. 陳情案件涉行政救濟者。
    3. 陳情案件重複約見。
    4. 陳情案件內容要求保密者。
    5. 非本轄區之陳情案件。
    6. 陳情案件非本所權責案件。
  10. 各權責單位處理陳情案件如發現違反前項情事者,立即通知主辦單位,由主辦人員通知陳情人不符約見資格。
  11. 本計畫奉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 受理單位:秘書室 
  • 主辦電話:2928-2828分機337
  • 傳真:2924-5886
  • E-mail:AC1451@ntpc.gov.tw
  •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200號3樓
瀏覽人次:2536 人 更新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