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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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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宣導導盲犬相關知能
  • 發佈日期:2025-04-18
  • 截止日期:2025-12-31
  • 發佈單位:永和區公所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5-04-18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4年4月15日新北府社障字第1140656395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略以,合格導盲犬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等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另針對導盲犬識別之方法,依據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障礙者以及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使用者證明或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及合格犬工作證。導盲犬或導盲幼犬應著導盲鞍或訓練中背心;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應著背心或訓練中背心。

    四、請大眾協助廣為宣導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相關知能及識別方法,共同落實導盲犬友善環境,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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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