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
-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 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補助、未請看護(傭)者。
- 經本府衛生局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患長期慢性病,且經本府社會局指定之醫療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做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需家人照顧者。
- 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 主要照顧者資格:
- 應與被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者。
- 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 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
- 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 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
-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申請流程:至公所領取表格→向公所提出申請→長期照護中心派員做評估工能量表→新北市政府審核→撥款
- 應備資料:
- 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書。 (由公所開立民眾免檢附)
- 申請者與被照顧者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可授權由本所代為查調)
- 照顧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照顧者之印章。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免評估者檢附)
- 其他證明文件。
- 申請書表由公所提供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19、127-134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19、12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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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