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體位因素替代役
判定替代役體位者,83至93年次出生役男轉服補充兵役(役期12天);82年次以前、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應轉服替代役(役期1年)。
2. 家庭因素替代役
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規定: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者:
情形之一者: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
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檢附證件1、3、4、7、8、9)
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檢附證件1、3、4、7、8、9)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檢附證件2、5、7、8)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檢附證件2、3、4、7、8)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檢附證件2、6、7、8)
(5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檢附2、7、8、10)
。(檢附2、7、8、10)
- 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 申請時間:徵集入營前,役男徵兵檢查結果,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且已取得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持憑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提出申請。
- 檢附證件:(因申請條件不同,檢附之證件不同,若符合前揭申請要件者,請先電洽公所承辦人)
(1)連貫戶籍資料。(役男父母結婚迄今之連貫戶籍資料)
(2)現戶全戶戶籍本。(本所可經當事人授權代為查調)
(3)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證明。(須在有效期限內)
(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製發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若屬腫瘤類,須再檢附註明病名、
罹癌期數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俾利判斷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罹癌期數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俾利判斷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5)配偶懷孕需出具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冊。
(6)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之證明文件。
(7)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文件。
(8)役男或代申請家屬之身分證及印章。
(9)15歲至18歲在學中之兄弟姊妹在學證明文件。
(10)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9)15歲至18歲在學中之兄弟姊妹在學證明文件。
(10)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11)其他。
3. 宗教因素替代役
- 申請對象: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
- 申請時間:徵集入營前,役男徵兵檢查結果,判定為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且已取得畢業證書或休
(退)學證明,持憑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役政單位提出申請。
- 檢具資料:
(1)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役男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
(3)現戶戶籍謄本。(本所可經當事人授權代為查調)
(4)自傳。
(5)理由書。
(6)切結書。
(7)政府立案宗教團體開立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
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8)委託書(非役男本人申請時使用)。
4. 一般(專長)資格替代役
- 凡民國82年次(含)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107年起全面轉服替代役,詳見內政部役政司之『替代役制度新規劃』。
5. 研發替代役
- 具國內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請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之『研發替代役專區』申請甄選(請點選)。
洽辦單位:本所4樓役政災防課
諮詢專線:(02)2924-4337
家庭替代役:(02)2928-2828轉534、535、537、541
一般(專長)、研發、宗教:02)2928-2828轉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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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替代役:(02)2928-2828轉534、535、537、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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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