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區之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 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 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受害。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特殊境遇各款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亦適用本申請案。
二、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應檢附證件:
- 申請人身分證、私章。
- 全戶戶籍謄本1份。(可授權由本所代為查調)
- 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各1份。(本所代為查調)
- 相關證明文件1份,如下:死亡證明、報案證明、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判決書、在監服刑證明、保險給付、學生證影本…等。
- 全家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及最近1年內頁明細影本1份。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7-134、167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7-134、167
瀏覽人次:2025 人
更新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