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4款:
- 具備條件: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撫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第4款緩召申請人本人須具「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資格,申請時需檢附財稅收入證明,列計受撫養親屬需檢附財稅收入證
明。列計家屬有收入者,均應檢附家屬賦稅證明,申請人收入不足扶養家庭(經查證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為政府補貼或為其
他家屬投資收入所得)不符申請資格。
明。列計家屬有收入者,均應檢附家屬賦稅證明,申請人收入不足扶養家庭(經查證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為政府補貼或為其
他家屬投資收入所得)不符申請資格。
3. 第4款緩召所列計家屬:
(1)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所規定之親屬,以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父母、兄弟
姐妹。
姐妹。
(2)兄弟姐妹以申請人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4. 檢附證件:
(1)初次申請
i. 本人及家屬3個月內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受撫養人列計兄弟姐妹者,檢附申請人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ii.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屬身心障礙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在營服役證明
等)。
等)。
iii. 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資料。
(2)延長時效
i.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ii. 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身心障礙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
iii. 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資料。
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5款:
1. 具備條件:
(1)無兄弟姐妹。
(2)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3)限制:
i. 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ii. 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2. 檢附證件:
(1)初次申請
i. 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子女【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
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ii.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延長時效
i.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ii.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洽辦單位:本所4樓役政災防課
諮詢專線:(02)2924-4337
(02)2928-2828轉534
諮詢專線:(02)2924-4337
(02)2928-2828轉534
瀏覽人次:2210 人
更新日期: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