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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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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4款:
  1. 具備條件: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撫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第4款緩召申請人本人須具「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資格,申請時需檢附財稅收入證明,列計受撫養親屬需檢附財稅收入證
      明。列計家屬有收入者,均應檢附家屬賦稅證明,申請人收入不足扶養家庭(經查證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為政府補貼或為其
      他家屬投資收入所得)不符申請資格。
3.  第4款緩召所列計家屬:
     (1)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所規定之親屬,以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父母、兄弟
          姐妹。
     (2)兄弟姐妹以申請人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4.  檢附證件:
     (1)初次申請
      i.  本人及家屬3個月內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受撫養人列計兄弟姐妹者,檢附申請人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ii.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屬身心障礙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在營服役證明
          等)。
     iii. 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資料。
     (2)延長時效
      i.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ii.  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身心障礙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
    iii.  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資料。
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5款:
1.  具備條件:
    (1)無兄弟姐妹。
    (2)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3)限制:
     i.  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ii.  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2.  檢附證件:
   (1)初次申請
     i.  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子女【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
         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ii.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延長時效
     i.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ii.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洽辦單位:本所4樓役政災防課
諮詢專線:(02)2924-4337
(02)2928-2828轉538
 
瀏覽人次:2644 人 更新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