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購買或承租坐落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有市場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 年滿二十歲。
- 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 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未滿二年。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
應備文件:
- 身心障礙者購買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補貼:
- 申請表。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如有未同戶父母親、配偶、全部子女,均須附戶籍謄本。(應列計人口死亡,檢附除戶謄本) - 申請人及全家人口財稅資料。(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 商店或攤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最近一期貸款繳款證明書、繳款收據正本。
- 貸款銀行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購買之商店或攤販,其所有權應全部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 身心障礙者承租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租金補貼
- 申請表。
- 申請人及全家人口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如有未同戶父母親、配偶、全部子女,均須附戶籍謄本。(應列計人口死亡,檢附除戶謄本) - 申請人及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 租賃契約書、商店或攤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最近一期繳納租金收據或證明正本。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承租之商店或攤販,其承租人應為申請人本人。
補貼方式:
- 身心障礙者購買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補貼:
- 貸款額度:不超過承購總價百分之八十,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 利率:每年一月一日比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補貼其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每人每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三千元。
- 償還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 償還方式:依各承貸銀行規定辦理。
- 身心障礙者承租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租金補貼:不超過承租金額百分之八十,每人每月補貼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本項補助採申請制,每年年底須重新申請次年度複查作業。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櫃台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62-167
承辦人請洽:分機174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櫃台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6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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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