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身心障礙者
一、應備文件:
一、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印章;委託代辦者,同時攜帶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
- 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請戶政所提供動態記事)
※如有未同戶父母親、配偶、全部子女,均須附戶籍謄本。(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應列計直系血親死亡,檢附除戶謄本。(應列計人口死亡,檢附除戶謄本) - 應列計人口所得清單、財產清單、稅籍清單、勞保明細表(可委託公所查調)。
- 其他表格:調查表、家庭狀況查核表、切結書,於申請時填寫。
二、其他相關文件(請依應列計人口實際情形檢附)
- 就讀高中以上學生:附在學證明書正本或學生證影本。(加蓋最近一學期註冊章)
- 罹患重大傷病患者: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須療養致不能工作)。
- 申請人為未成年如父母離婚需檢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之判決書全文,以確認是否領有贍養費。。
- 申請人本人為榮民者:須附榮民證及院外就養證明。。
- 申請人如入住外縣市機構須檢附入住證明;如為外縣市醫院療養亦須檢附診斷證明書說明其狀況。
- 教師或職業軍人者:薪俸發放通知或證明。
- 適用優惠存款利率者:金融機構證明(如公教退休人員、銀行行員或其他外幣優存,影印帳戶封面利率本金)。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在監服刑證明。
- 在營服役者:服役證明。失蹤人口:失蹤證明。
- 娶(嫁)外籍配偶者: 附護照影本、居留證、工作證等文件。
- 於非台灣地區工作、就學者:當地工作薪資證明、學生證。
- 應列計人口有不動產買賣所得: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說明資金流向。
- 失業者:勞政單位開立之失業認定證明或領有失業給付證明
- 若有工作收入在前,領取手冊在後無法持續工作:檢附最後一份工作勞保退保證明及離職證明申請人身障手冊如有效期間到期已辦理重新鑑定者,可先至公所辦理期限展延,以利審核。
三、申請資格:
-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及新北市政府發給要點中所列各項審核標準。
- 未領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但低收(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 未獲政府補助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或榮民之家。。
四、審核條件
- 家庭平均月收入:家庭總收入(薪資、利息、租金、股利、營利、執業、月退休俸)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39,960元。
- 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一次退休金…..):第1人不得超過200萬元,戶內每增加1人可增加25萬元,存款額以年利息推算。
※列計人口領有軍公教退休(役)俸/月撫金者:須附存摺封面及1年內頁明細資料。。 -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770萬元。
五、家庭應列計人口:
- 申請人本人。
- 申請人配偶(離婚不列計)。
- 一親等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
-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如刪除申報扶養,應附國稅局開具之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至刪除後當月開始核定。 - 申請人其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16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16歲以上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六、補助標準:
- 中、重、極重度者,每月新臺幣5,437元。
- 輕度者,每月新臺幣4,049元。
七、表單下載:
八、業務洽辦:
-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 轉127-128、130-135 - 承辦人請洽分機119、121、122、1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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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