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印章;委託代辦者,同時攜帶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
- 申請人及應列計人口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丙式)1份(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應列計直系血親死亡,檢附除戶謄本。 - 應列計人口所得清單、財產清單、稅籍清單、勞保明細(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 其他表格:調查表、家庭狀況查核表、切結書,於申請時填寫。
二、其他相關文件(請依應列計人口實際情形檢附)
- 戶內人口有在學者(16歲以上),檢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 罹患重大傷、病者,檢附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須療養致不能工作)。
- 在營服務役者,檢附服役證明。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檢附在監服刑證明。
- 失蹤人口,檢附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另逾1年以上之證明須至警察機關補蓋戳章證實尚未尋獲)。
- 失業者,檢附最新之勞保投保明細(非自願性離職者可向勞工局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 申請人為榮民者(檢附榮民證及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領有月退俸需檢附月退俸明細表)。
- 娶(嫁)外籍配偶者,檢附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影本文件。
- 於非臺灣地區工作、就學者,檢附當地工作薪資證明、學生證。
- 有不動產交易,檢附買賣契約書及說明資金流向,如另有償選貸款,檢附還款證明。
- 有歇業、停業、股權移轉等情形,檢附相關公文、資產負債表等文件。
- 土地不具經濟效益,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由本府認定不具經濟效益。
- 存款實際金額與依最近1年度臺灣銀行1年以上未滿2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平均年利率推算不符,檢附銀行優惠存款利息證明書。
- 戶內人口有銀行行員或公教人員(如有優惠存款時,需檢附優惠存款證明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資格:
-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及新北市政府發給要點中所列各項審核標準。
- 未領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但低收(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審核條件
- 家庭平均月收入:家庭總收入(薪資、利息、租金、股利、營利、執業、月退休俸)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 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一次退休金…..):第1人不得超過200萬元,戶內每增加1人可增加25萬元,存款額以年利息推算。
※公教人員18%、銀行行員13%或其他外幣優存,檢附證明文件。 -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746萬元。
五、家庭應列計人口:
- 申請人本人。
- 申請人配偶(離婚不列計)。
- 一親等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
-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如刪除申報扶養,應附國稅局開具之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至刪除後當月開始核定。 - 申請人其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16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16歲以上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六、補助標準:
- 中、重、極重度者,每月新臺幣5,437元。
- 輕度者,每月新臺幣4,049元。
七、表單下載:
八、業務洽辦:
-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30-135 - 承辦人請洽分機118、119、121、122、1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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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