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項目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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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書表及證件 | 申請書 |
處理期限 | 加註公共設施保留地4個工作天(含申請日);不加註公共設施保留地2個工作天(含申請日) |
備註 | 一、每份申請書限填本區同一地段50筆地號以內。 二、採郵寄領件請附回郵信封及規費。 三、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同一地段地號在5筆以下者,應繳納新臺幣(以下同)100元,超過5筆者,每增加1筆加收20元;增加證明書之份數者,每增加1份加收20元。 四、申請、領件於2樓工務課櫃台,服務時間為8:00-12:00及13:00-17:00。 五、請備妥繳納申請案件之規費收據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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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