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申請公告
- 發佈日期:2023-05-24
- 截止日期:2023-12-29
- 發佈單位:永和區公所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3-05-24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第7條。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本專案支持金適用對象為國內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借款人應具備之條件及婚姻狀態,以112年2月28日為認定基準日,婚姻狀態依內政部戶政資料庫登錄資訊為準:
1. 合計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2. 合計持有房屋1戶以內。
3. 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850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市)住宅為新臺幣700萬元以內。
4. 中華民國110年家庭成員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120萬元以內。
(二)借款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三)申請人應為借款人,同一貸款或同一住宅以提出1件申請為限。
(四)資格條件之認定與審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第4條第3項: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之認定依金融機構登錄之貸款分類屬自用購置住宅貸款;或屬非自用及其他購置住宅貸款,家庭成員所持有之房屋於申請案件審核時,其房屋稅率全部或部分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2. 屬政府債權之住宅貸款,比照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認定之。
3. 合計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不得為已列入金融機構之呆帳。
4. 合計持有房屋1戶以內不包括無持有房屋,或持有1戶以外之其他共有房屋,如屬無持有房屋,或持有1戶以外之其他共有房屋者不符合申請條件。
5. 原始核貸金額以金融機構保存之核貸金額資料為準,由金融機構查調借款人購置住宅申辦貸款時原始核貸金額或自其他金融機構轉入後之核貸金額。
6. 未成年子女指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期間出生者。
7. 如借款人已離婚,其未成年子女之認定以借款人具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為準。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112年6月1日上午9時至112年12月29日下午5時
(二)線上申請:「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線上申請網站」(網址:https://has.cpami.gov.tw/midloanPublic , 112年6月1日上午9時起)
四、支持金額度及撥付方式
(一)經審核申請人符合條件及申請相關規定者,一次發給新臺幣3萬元支持金。
(二)支持金由金融機構存入借款人約定繳納貸款本息之帳戶,並註記「行政院發」之文字。
五、諮詢專線:(02)2162-1239
【專人接聽時間112年5月15日起,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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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