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替代役現役役男因家庭情況申請提前退役須知:
依據『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22日)
第2條 所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2條 所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3.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符合前項情形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之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
.役男符合前項情形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之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
.申請時間: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
.檢附證件:
1.役男身分證、印章。
2.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若為癌症第三期以上,需另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並註明病名及癌症期數。
3.配偶懷孕需出具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
4.現戶全戶戶籍騰本或連貫戶籍資料(役男父母結婚迄今之連貫戶籍資料)
4.現戶全戶戶籍騰本或連貫戶籍資料(役男父母結婚迄今之連貫戶籍資料)
5.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之證明文件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洽辦單位:本所4樓役政災防課
(02)2928-2828轉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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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