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市民意外死亡救助申請資格
- 往生者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需向往生者設籍行政區申請)
- 申請人暨具領人順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但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專案核定通過之低收入戶,其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之配偶、子女及父母不具具領人資格。
- 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死亡方式是第2種「意外」才可以,其他種類如不詳、他殺、自殺、生病等死亡方式都不可以申請。(若為往生者酒駕、吸毒、無照駕駛以致意外死亡,亦不在補助範圍)
- 須於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 應備文件:
- 市民意外救助申請書。
- 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 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 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具領人一位以上需檢附)。
-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依情況檢附:
(1)往生者福利身分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可持往生者身分證於公所申請)。
(2)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或起訴書、調解書,須能證明往生者非酒駕、無照駕駛。
- 新北市民意外救助發放金額:
- 一般市民核發新臺幣15萬元。
- 中低收入戶核發新臺幣30萬元。
- 低收入戶核發新臺幣50萬元。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63、16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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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