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申請對象:
為我國籍之未滿2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申請對象:
為我國籍之未滿2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包含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二、申請方式:
限兒童戶籍在本市。
- 郵寄本所:郵寄地址請寄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200號。
- 臨櫃申請:本所1樓社會人文課綜合櫃台。
三、必備文件:
.申請表
.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或小孩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
.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印章(如用郵寄者免附印章)。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與兒童不同戶籍之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申請兒童如為第2名以上(含)子女而因故未設籍於同一戶內,請檢附佐證資料。
.請注意,若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者,須自行加註「與正本相符」,並需雙方父母(監護人)簽名及蓋印章。
四、選備文件:
申請人如具以下之情事(無者免附),依實際狀況檢附相關文件:
.警察受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
.在監執行證明
.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暫時/通常保護令
.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
.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
.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之文件
五、相關資料: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54、164、13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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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