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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祭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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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祭祀公業之申報
    •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97.7.1)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 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
    • 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 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 沿革。
      • 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 派下全員系統表。
      • 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 派下現員名冊。
      • 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2.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變動
    •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祭祀公業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 派下全員證明書。
      • 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
      • 變動前後之系統表。
      • 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
      • 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
      • 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3.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
    •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
      • 派下全員證明書。
      • 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 選任之證明文件。
  4.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理
    •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不動產清冊內有漏列、誤列建物或土地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 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不動產清冊。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由公所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
      • 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 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
      • 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5.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 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 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
      • 沿革。
      • 章程。
      • 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 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 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
      • 派下全員證明書。
      •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洽詢電話:29282828#228
瀏覽人次:2178 人 更新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