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市民,具有下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 負擔家庭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
-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 應備文件:
- 符合急難救助要件之當事人或家屬,應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申請喪葬救助者,應檢具死亡診斷書或死亡證明、喪葬費用收據及全戶戶籍謄本 (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戶籍)。
- 申請醫療救助者,應檢具診斷書、醫藥費收據正本、相關佐證資料及全戶戶籍謄本辦理(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戶籍)。
- 申請生活救助者,應檢具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相關證明及全戶戶籍謄本(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戶籍)
- 同一事件、同一傷病、同一年度內,申請救助以一次為限,一案到底為原則。
但情形特殊經調查確實有再予協助之必要者,得專案辦理。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63、16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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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