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條、縣(市)醫療補助辦法及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辦理。
- 申請資格:應於出院、就醫或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 患嚴重傷、病,經本府社會局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免費收容或本府社會局委託收容者。
- 患嚴重傷、病,且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於最近3個月內超過新臺幣2萬元,未獲其他機關(構)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 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具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分。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113年度為新臺幣4萬1,000元),且家庭動產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之2.5倍(113年度為每人新臺幣22萬5,000元)。
市民醫療補助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弱勢兒少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
身心障礙補助
中低老人津貼經濟弱勢
生活陷困者補助比例 100% 80% 70% 70% 補助額度上限
(113年)無 20萬元 15萬元 15萬元 - 應備文件:
- 申請查定表。
- 診斷證明書正本。
(申請健保不給付之自費醫材、藥品,應檢附必要使用之證明,須註明:為必要使用之醫材或藥品,且無其他健保給付之醫材或藥品可供替代使用;或因病患特殊體質或因素而必要使用)。 - 醫療收據正本(日期須與診斷證明書相符,項目名稱務必詳細)。
- 自費費用明細表正本(項目名稱務必詳細且載有項目金額)。
※診斷書、收據、自費明細 (三者必要使用項目名稱及金額須相符)。 - 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勿提供「救助專戶」,因本補助款項無法匯入,請改用其他存摺)。 - 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 領據(毋須填寫金額。具領人為機構填寫機構領據;具領人為一般民眾填寫一般民眾領據)。
- 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 無重複領取醫療補助及保險之切結書(請向戶籍地區公所索取)。
- 申請人及具領人印章、身分證 (查驗後歸還)。
- 未具社福身分(生活陷困)者,需另備以下文件:
- 全戶戶口名簿
- 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 校)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離婚協議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 表單下載: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3劉先生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3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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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