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說明:每人每月核發2,197元,未滿6足歲每月核發2,313元。
(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予重複扶助;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優辦理;其額度低於生活扶助者,得補助其差額)
- 申請對象:凡設籍本區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114年度標準為2萬5,350元),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 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婚、重大傷病、因案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兒童及少年。
-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權法禁止之行為,經本局委託其他親屬收容。
- 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 其他經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 前項資格認定標準以第1款一方離婚、及以第3款未婚生子規定提出申請,其父母仍同戶籍(含同址分戶)、共同居住者,資格不符,不得提出申請。
- 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始符合。
- 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係指須經判刑確定達1年以上並已執行中始符合。
- 應備文件:
-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3個月內)(可授權由本所代為查調) 。
- 全戶最近1年度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各1份(可授權由本所代為查調) 。
-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無法以其他銀行帳號存簿代替。
- 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身分證影本、委託書(委託他人須填具委託書)。
- 其他相關文件(※請您依戶內實際情形檢附)。
- 15歲以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未就學者不予補助)。
- 重大傷病者,附最近1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
- 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外籍人士附居留證。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附在監服刑證明(3個月內) 。
- 失蹤者,附失踨證明(最近3個月內有效且應協尋6個月未果)。
- 配偶死亡未超過1年,請附死亡證明書及勞國保死亡給付公文書。
- 表單下載:
- 業務洽辦: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1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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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