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一、申請對象:
一、申請對象:
- 設籍本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並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欲前往本市合約轉介收容機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者。(下載路徑:新北市社會局首頁>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名冊)
- 需仰賴他人扶助、訓練或完全無法自理生活之身心障礙者。
- 符合補助標準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各項生活補助。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4倍或6倍。
二、應備證件:
- 申請人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印章;委託代辦者,同時攜帶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含父母、配偶及所有子女,已出嫁女兒亦然。
●如有已死亡者,請附除戶謄本。
●謄本上註明「創立新戶」者為同址分戶,該戶另一份謄本亦須併送。
●身障者如被報扶養請附扶養人(含配偶)全戶戶謄。 -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或最新年度全戶財稅證明文件。(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 新案/複查/轉介調查表及家庭狀況查核表。(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 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 申請人已入住機構日間托育或住宿養護者,請附入住證明。(複查案可免附)
- 申請人入住精神護理之家或康復之家者需檢附由合格醫師開立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複查案可免附)
- 家中有不列計算人口或不列計有工作能力者,應出具相關證明。
- 其他(視個別狀況所需之相關資料)。
□ 年滿16歲以上在學學生: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最近一年註冊章)。
□ 在營服役者:服役證明。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檢附在監服刑證明。
□ 失蹤人口:檢附失蹤六個月以上證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另逾1年以上之證明須至警察機關補蓋戳章證實尚未尋獲)。
□ 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列計人口領有軍公教退休(役)俸/月撫金者:附存摺封面及1年內頁明細資料。
*本項津貼於每年年終辦理次年度複查,重新審核補助資格。
(前一年度為中低或低收入戶者請先通過低/中低收資格後再複查)
諮詢電話:(02)2928-2828轉分機127-135
或洽承辦人:承辦人請洽分機118、119、121、122、123、126
(前一年度為中低或低收入戶者請先通過低/中低收資格後再複查)
諮詢電話:(02)2928-2828轉分機127-135
或洽承辦人:承辦人請洽分機118、119、121、122、1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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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