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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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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說明: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審核標準者
          中低1.5倍每月補助8,329元。
          中低2.5倍每月補助4,164元。

二、  申請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本津貼:
 
1.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全家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低於24,600元(含)以下者,為中低收入老人1.5倍之標準;收入介於24,600元至36,861元(含)以下者,為中低收入老人2.5倍之標準。
4.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全家人口為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註:動產之規定,無新舊法適用之別,以金管會查調之市值資料為準)
5.不動產: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公告標準為限。(113年度為新臺幣650萬元以下。)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7.複查期間:當年度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於當年度10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區公所主動協助辦理下半年度資格審查。

三、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新北市○○區老人生活津貼調查表(含切結授權書及郵局追繳同意書)。
   2.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
   4.全家人口資料(本人、配偶及所有兒子、女兒及同戶籍孫子)。
   5.其他審查所需證明文件(如居留證或團聚證、護照影本、日間部高中以上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役證明、在監證明、榮民身分證者檢附院外榮民就養金證明書、國中小教師及職業軍人者請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失蹤證明書等)。
   6.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7.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
   8.申請人印章(用畢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

四、  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審查及核定。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
備註:經審查符合申領資格者,以申請人齊備證件日當月份起發給生活津貼。
 
五、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18、119、121、122、123、124、126-134
 
瀏覽人次:2591 人 更新日期: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