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
- 申請資格
-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4個月以上者。
- 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申請人之配偶具原住民身分。
- 補助金額
-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最高30萬元。
- 修繕住宅:每戶補助最高15萬元。
- 應繳證明文件
申請項目應繳證明文件 應繳證明文件 申請原住民建購住宅補助者 - 建購房屋登記謄本。
- 切結書(建購住宅補助用)
-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申請表
- 領據
- 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住宅照片。
申請原住民修繕住宅補助者 -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 切結書(修繕住宅補助用)
-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申請表
- 領據
- 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
-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
- 申請方式及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並填具申請表且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 受理申請期間
每年度5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 - 洽詢電話
-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02)29603456分機3963
-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02)29282828分機233
二、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金
- 申請資格
- 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本市原住民。
- 補助金額或額度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6萬元。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1萬3,000元(證照生效日在112年1月1日前為1萬元)。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6,000元(證照生效日在112年1月1日前為5,000元)。
-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 應繳證明文件
- 申請表。
- 證照正、反面影本1份。
- 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1份。申請人如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本人存摺,得使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存摺,並填寫切結書。
-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 申請方式及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1年內,檢具應繳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本局申請,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亦同。 - 洽詢電話
-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02)29603456分機3987
-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02)29282828分機233
三、原住民急難救助
-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之原住民並符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之補助對象(下列救助項目情形之一者)。 - 救助項目
(1)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醫療補助:戶內人口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3)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等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4)生活扶助:
- 婦女救助:婦女因重病、失業或因夫死亡、失蹤、因案服刑、失業須救助者;或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
- 老人救助:年滿60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
- 兒童、少年救助:18歲以下之兒童、少年,因父母之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撫養等,生活無法得以保障者。
- 應繳證明文件
(5)應備證件依申請內容不同,所附文件如下:
- 死亡救助:死亡證明書、中低收入戶證明
- 醫療補助:住院證明書、住院醫療費收據及中低收入戶證明
- 重大災害救助: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
- 生活扶助: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入獄服刑及依法拘禁等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方式及申請注意事項
-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審核後核定撥款。
- 交付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
- 處理期限:7天。
- 受理申請期間
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 洽詢電話
-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02)29603456分機3967、3968
-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02)29282828分機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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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