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及「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辦理,設籍新北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病患者,於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生診斷證明須僱用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者,得申請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 申請資格及標準:應於看護契約消滅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 低收入戶:
全日班(24hr)每日最高補助1,800元;半日班(12hr)每日最高補助1,200元;每小時最高100元。
【每人每一年度內以18萬元為限】 - 中低收入戶:
(須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3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
全日班(24hr)每日最高補助900元;半日班(12hr)每日最高補助600元;每小時最高補助50元(不足12小時則不予補助)。
【每人每一年度內以6萬元為限】 - 以上若收費低於最高補助金額則依實際支付金額補助。
- 低收入戶:
- 應備文件:
- 申請查定表。
- 診斷證明書正本。
(應載明入、出院之時間及註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如有入住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者,應註明入住期間)。 -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須由醫療院所之醫生、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 -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應載明患者姓名、看護日期、時間起迄、收費標準及照服員姓名)。 - 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證照、身分證影本並蓋章。
(須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若尚未取得身分證,可使用居留證或護照)。 - 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勿提供「救助專戶」,因本補助款項無法匯入,請改用其他存摺)。 - 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之切結書。
- 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 領據(毋須填寫金額。具領人為機構填寫機構領據;具領人為一般民眾填寫一般民眾領據)。
- 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 申請人及具領人印章、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 其他申請注意事項:
- 入住各類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不予補助。
- 所僱用看護員,如為親屬;或受補助對象經機構收容,並由機構看護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 表單下載: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3劉先生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3劉先生
更新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