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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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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辦理徵兵處理程序須知:
  1. 凡年屆19歲之男子於前一年(18歲)的10月至11月底統一辦理兵籍調查,就役男聯絡資訊、學歷、職業專長、健康情形等建立兵籍資料,作為徵兵處理之依據。
  2. 凡屆19歲徵兵及齡男子,依兵役法規定均應接受兵籍調查,無論是否在學、有無升學意願、已上大學且已辦理在學緩徵或就讀軍(警)校者,均須完成兵籍調查。若無故未依規定完成兵調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2項移送地檢署偵辦。
  3. 兵籍調查方式:
     (1) 優先線上申報:至內政部役政署à兵籍調查線上申請填報。(線上申報完成後,無須再至公所臨櫃辦理)
     (2) 若未能線上申報者,可至公所臨櫃辦理或填妥申報表簽名後採用傳真、電子郵件或郵寄等方式申報。
       
役男如於兵籍調查時已具備有下列情形者,請以臨櫃、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至本所4樓役政災防課繳交證明文件,未繳交或證明文件未符規定者,視同未具備下列役男身分:
目前情形 應繳證明文件
 
出境國外就學(含香港、澳門) 1.屆19歲之役男,於役齡前(屆18歲12月31日以前)就出境就學者:附高中以上(含語言學校)學校開具之在學證明(另附中文譯本)。
2.屆19歲之役男,於役齡後(屆19歲1月1日以後)出境就學者:附高中以上(含語言學校)學校開具之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另附中文譯本)。
大陸地區就學 1.於役齡前(屆18歲12月31日以前)出境大陸並就讀經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檢附在學證明;役齡後(屆19歲1月1日以後)出境大陸並就讀經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檢附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
2.就讀非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應提憑以下證明文件:
(1)臺商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證明(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函影本)以及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大陸臺商公司證明)。
(2)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修習學士學位以上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
僑民 1.附有效期限內加蓋「僑居身分加簽」之本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兼有外國國籍者另附外國護照影本)。
2.學歷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學生證…等)。
刑案紀錄 附起訴書、判決書、在監證明…等相關證明,如在兵籍調查後發生訴訟案件,應隨時檢附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因案緩徵。

兵籍調查後,若役男地址、電話或升學意願等資料有變更者,請主動與本所役政災防課聯繫更正,俾利適時辦理徵兵處理。
 
洽辦單位:本所4樓役政災防課
諮詢專線:(02)2924-4337
                  (02)2928-2828轉535、537、534、541
 
瀏覽人次:2531 人 更新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