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因家庭因素申請提前退伍須知:
依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第15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第15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 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 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 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 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 家屬均屬65歲以上或15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 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 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 申請時間:服常備兵現役期間。
- 檢附證件:
- 役男國民身分證、印章。
- 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
-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 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書。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洽辦單位:本所4樓役政災防課
諮詢專線:(02)2924-4337
(02)2928-2828轉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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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