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暨中低收入戶說明
一、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若隱匿出境事實,實際並未住滿達183天,經市府查獲,將廢止低收或中低資格)。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補助規定如下: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備註 | |
---|---|---|---|
平均所得(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 | 16,400元 (每人每月) |
24,600元 (每人每月) |
*應計算之全家人口定義: 指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 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 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 務人。 *里幹事家訪 |
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 | 90,000元 (每人每年) |
135,000元 (每人每年) |
|
不動產(全戶土地、房屋公告現值) | 450萬元 | 650萬元 |
三、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請
申請人請依自己之家庭形態,提供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
(※一定要附現戶全部,不可僅附部分,且記事欄內須載明:遷出遷入、婚姻狀態、監護權之歸屬等完整記錄)(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申請人請依自己之家庭形態,提供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
(※一定要附現戶全部,不可僅附部分,且記事欄內須載明:遷出遷入、婚姻狀態、監護權之歸屬等完整記錄)(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1)申請人需提供父母與所有子女戶籍謄本(即便不同戶或同址分戶仍需提供)。父母子女死亡者,應提供「除戶謄本」(可用影本)。
(2)已離婚或喪偶之外籍配偶,無論是否取得身分證,均應檢附其父母戶籍及財稅資料。
(3)申請人若為養子女身分:倘收養任一方中止收養關係,亦請檢附生父母戶籍謄本(若已死亡,則附除戶謄本)。
(4)離婚者:
①無論離婚當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狀態為何,應檢附各段婚姻之子女的戶籍謄本。
②離婚時未約定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或約定共同監護者,應檢附前配偶之同意切結書及戶籍資料。
(2)已離婚或喪偶之外籍配偶,無論是否取得身分證,均應檢附其父母戶籍及財稅資料。
(3)申請人若為養子女身分:倘收養任一方中止收養關係,亦請檢附生父母戶籍謄本(若已死亡,則附除戶謄本)。
(4)離婚者:
①無論離婚當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狀態為何,應檢附各段婚姻之子女的戶籍謄本。
②離婚時未約定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或約定共同監護者,應檢附前配偶之同意切結書及戶籍資料。
2.全戶列計人口之郵局存摺
(1)全戶列計人口之郵局存摺:請先補摺!
①請攜帶郵局存摺正本(如有換過存摺,舊摺及新摺都要帶來),由公所統一影印郵摺封面及最近一年之內頁明細。
②書面說明存摺明細資金流向。
③如舊摺遺失、內頁明細有彙總登摺情形,請向郵局申請歷史交易明細。
(2)受補助之”申請人”、”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皆務必需檢附郵局存摺,其餘列計人口如確實未開戶請於切結書註明
3. 其他相關文件:(※請您依戶內實際情形檢附,帶正本交由公所統一影印)
②書面說明存摺明細資金流向。
③如舊摺遺失、內頁明細有彙總登摺情形,請向郵局申請歷史交易明細。
(2)受補助之”申請人”、”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皆務必需檢附郵局存摺,其餘列計人口如確實未開戶請於切結書註明
3. 其他相關文件:(※請您依戶內實際情形檢附,帶正本交由公所統一影印)
□ 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夜間部、在職班、進修部、研究所)在學證明書正本或學生證(必須蓋有最近一學期之註冊章)。
□ 重大傷病者: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3個月以上之治療/療養,以致不能工作或無法工作)。
□ 列計人口有非本市之身障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 目前有工作者,可提供薪資證明。
□ 失業者:勞政單位開立失業證明或有領失業給付之證明或公司離職證明。
□ 在營服役者:在營證明。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在監服刑證明。
□ 失蹤人口:失蹤證明。
□ 租屋者:有效期間內之租賃契約書。
□ 目前有工作者,可提供薪資證明。
□ 失業者:勞政單位開立失業證明或有領失業給付之證明或公司離職證明。
□ 在營服役者:在營證明。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在監服刑證明。
□ 失蹤人口:失蹤證明。
□ 租屋者:有效期間內之租賃契約書。
□ 住機構者:附安置或住院證明。
□ 申請人及戶內人口為榮民者,須提供就養證明。
□ 娶(嫁)外籍或大陸配偶者:附護照影本及居留證、工作證等文件。
□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之判決書全文,曾有多段婚姻者請檢附各段離婚協議書。
□ 退休俸及慰問金(檢附優存的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
□ 財產交易資料影本(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償還剩餘房貸及相關明細證明、資金流向說明等)。
□ 列計人口若為商業保險的保戶(含壽險、儲蓄險、投資型保險、意外險醫療險等):請攜帶保單正本,由公所統一複印,並書面說明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用途。「投資型保險」應另提供基金對帳單。
□ 車輛:車輛行照,1人有2輛車以上,請說明燃料稅、牌照稅及維修費經費來源(或有註銷證明)。
□ 營利所得:股票(說明股票庫存餘額證明及現值)、投資(投資資本額),若為公司負責人須附經發局最新一次變更登記表。
□ 欠債:檢附經認證或公證之借貸契約及清償相關證明。
□ 如有領取喪葬、死亡給付證明:列計人口最近1年內死亡,申請勞(農)保死亡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或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者,請檢附證明(如勞保局核定給付之公文)。
□ 戶內有16歲以上未在學有工作能力者,需檢附勞保(含職保,漁保,農保)投保明細。(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約需3週) 。
□ 未投保勞保者(含職保,漁保,農保),檢附最近一期國保繳款單或健保第6類地區人口繳款單 (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
□ 申請人及戶內人口為榮民者,須提供就養證明。
□ 娶(嫁)外籍或大陸配偶者:附護照影本及居留證、工作證等文件。
□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之判決書全文,曾有多段婚姻者請檢附各段離婚協議書。
□ 退休俸及慰問金(檢附優存的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
□ 財產交易資料影本(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償還剩餘房貸及相關明細證明、資金流向說明等)。
□ 列計人口若為商業保險的保戶(含壽險、儲蓄險、投資型保險、意外險醫療險等):請攜帶保單正本,由公所統一複印,並書面說明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用途。「投資型保險」應另提供基金對帳單。
□ 車輛:車輛行照,1人有2輛車以上,請說明燃料稅、牌照稅及維修費經費來源(或有註銷證明)。
□ 營利所得:股票(說明股票庫存餘額證明及現值)、投資(投資資本額),若為公司負責人須附經發局最新一次變更登記表。
□ 欠債:檢附經認證或公證之借貸契約及清償相關證明。
□ 如有領取喪葬、死亡給付證明:列計人口最近1年內死亡,申請勞(農)保死亡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或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者,請檢附證明(如勞保局核定給付之公文)。
□ 戶內有16歲以上未在學有工作能力者,需檢附勞保(含職保,漁保,農保)投保明細。(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約需3週) 。
□ 未投保勞保者(含職保,漁保,農保),檢附最近一期國保繳款單或健保第6類地區人口繳款單 (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
4.申請人、配偶及戶內會領取補助款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之印章。
5.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委託他人代辦須填具委託書時使用)及印章。
※最近1年之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及資料清單(列舉納稅扶養義務人或扶養親屬)(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四、補充說明:
※最近1年之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及資料清單(列舉納稅扶養義務人或扶養親屬)(可授權由公所代為查調)。
四、補充說明:
1.本所查調財稅資料後進行審查,倘資料有缺漏或需釐清情況,本所將以電話、簡訊或公文通知補正,務必請填妥正確的通訊地址、聯絡電話,使本所可即時取得聯繫,維護個人權益。
2.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4條立法意旨,列計人口名下有名車(如BMW、賓士或跑車等),或有其他生活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之情形,即審核不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
2.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4條立法意旨,列計人口名下有名車(如BMW、賓士或跑車等),或有其他生活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之情形,即審核不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
3.依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無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五、補助款項: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無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五、補助款項:
福利別 | 項目 | 款別 | 金額 | 備註 |
---|---|---|---|---|
低收入戶 | 家庭生活補助 | 第1款 | 每人每月13,303元 | ◎補助金額: 1.列冊扶助之人口中,如有老人加發8,329元。 2.列冊扶助之人口中,身心障礙者輕度加發5,437元、中度以上加發9,485元。 3.同時具有老人及身障2種身分者,補助款擇優領取。 4.高中職以上學生生活補助(不含在職班、學分班、空中大學、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安置機構及在學享有公費者):申請本項補助者應每學期初主動提供公所已蓋當學期之註冊章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
第2款 | 每戶每月6,825元 | |||
15歲以下兒童生活補助 | 第2、3款 | 每人每月3,008元 | ||
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生活補助 | 第2、3款 | 每人每月6,825元 | ||
中低收入戶 | ◎補助金額:列冊扶助之人口中,如身心障礙者輕度加發4,049元、中度以上加發5,437元。 |
六、表單下載: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7-134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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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