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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體位補充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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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須知:
依據『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第2條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1. 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檢附證件 - 必備1、2、9、10;特殊狀況檢附3、4、5)
  2.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時,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列計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檢附證件 - 1、2、3或附4、9、10)
  3. 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檢附證件 - 2、8、9、10)
  4.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檢附證件 - 2、6、9、10)
  5.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檢附證件 - 2、7、9、10)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1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5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
  1. 父母及子女。
  2. 配偶。
  3. 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4. 自役男提出申請前3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1123條第3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第4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各款情形,於入營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計列。)
  1. 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感化教育中。
  2. 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查尋人口有案逾1年,並經財稅機關及全民健康保險機關查證自失蹤之日起最近1年無相關資料。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3. 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4. 自役男提出申請前3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5. 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6. 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7. 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第5條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18歲之年12月31日前或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3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10歲之年12月31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第12條 役男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經核定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後,未經補充兵徵集,而發生緩徵原因經核准緩徵或出境就學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資格。

上述內容中應檢附證件:
(因申請條件不同,檢附之證件不同,若符合前揭申請要件者,請先電洽公所承辦人詢問)
  1. 連貫戶籍資料。(役男父母結婚迄今之連貫戶籍資料)
  2. 現戶全戶戶籍資料。
  3. 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須在有效期限內)
  4. 健保署製發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若屬惡性腫瘤或癌症,需附醫生診斷證明書,註明病名及期數)
  5. 役男家屬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
  6.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7. 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役期間,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證明。
  8. 配偶懷孕須出具3個月內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
  9. 役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文件。
  10. 役男或代申請家屬之身分證及印章。
  11. 其他:未同居共營生活或無扶養事實切結書。
 
洽辦單位:本所4樓役政災防課
諮詢專線:(02)2924-4337
(02)2928-2828轉535、537、53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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