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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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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一、補助對象:
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欲前往本市合約轉介收容機構日間托育或住宿養護者。
2.需仰賴他人扶助.訓練或完全無法自理生活之身心障礙者。
3.符合補助標準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各生活補助。

二、補助內容: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住宿以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元為基準,日間照顧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2千元為基準)
(一)一般資格:
         1.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7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5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25%。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不予補助。
(二)特殊資格:
       1.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不含本市康復之家)之機構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資格如下:
          (1)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2)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3)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2.特殊資格補助基準如下列說明: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8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7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60%。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補助50%。
          (6)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補助40%。
          (7)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不予補助。
 
三、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轉介調查及通報表。(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2.申請人及委託人印章。
      3.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4.入住證明。(已入住合約機構者請檢附入住證明)
      5.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精神障礙者須載明病情穩定無需住院治療,須護理之家照顧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需護理項目,如氣切管、鼻胃管、洗腎等)。
      6.軍人、教師需附薪資證明,領有月退俸者需檢附月退明細表。
      7.其他:家中有不列計算人口或不列計有工作能力者,應出具相關證明(視個別狀況所需之相關資料)。
 
四、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1.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2.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4.全戶財稅證明文件。
     5.全戶勞保投保薪資證明文件。
*本項補助採申請制,每年年底需重新申請次年度複查作業(前一年度為中低或低收入戶者請先通過低收資格後再申請複查)

表單下載:
1.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須知
2.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一次告知單(另提供附件當連結)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7-134
瀏覽人次:2655 人 更新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