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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及低收入戶看護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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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資格:應於出院、就醫或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 患嚴重傷、病,經本局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免費收容或本局委託收容者。
    3. 患嚴重傷、病,且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於最近3個月內超過新臺幣2萬元,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2. 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3. 具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分。
      4.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5.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6.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家庭動產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之2.5倍。
  2.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診斷證明書正本【申請健保不給付之自費醫材、藥品,應檢附必要使用之證明】
    • 醫療收據正本
    • 自費費用明細表正本
    • 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 領據(具領人為機構填寫機構領據;具領人為一般民眾填寫一般民眾領據)
    • 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 申請人及具領人印章、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 未具社福身分者,需另備以下文件:
    • 全戶戶口名簿
    • 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離婚協議書…等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2、127-134
瀏覽人次:1604 人 更新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