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應於出院、就醫或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 患嚴重傷、病,經本局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免費收容或本局委託收容者。
- 患嚴重傷、病,且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於最近3個月內超過新臺幣2萬元,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 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具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分。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家庭動產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之2.5倍。
-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診斷證明書正本【申請健保不給付之自費醫材、藥品,應檢附必要使用之證明】
- 醫療收據正本
- 自費費用明細表正本
- 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 領據(具領人為機構填寫機構領據;具領人為一般民眾填寫一般民眾領據)
- 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 申請人及具領人印章、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 未具社福身分者,需另備以下文件:
- 全戶戶口名簿
- 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離婚協議書…等
洽辦單位: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諮詢專線:2928-2828轉122、12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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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