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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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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國任一鄉鎮公所(或農會)均可申報:不限戶籍所在地申報,惟單一農民僅可於一地方申報。
  2. 申報時間:113年1月2日至2月2日止受理兩個期作申報作業。
  3. 補(變更)申報時間:依各縣市政府所訂定之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期,辦理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本市訂於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
  4. 申辦地點:本所3樓經建課。
  5. 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於83至85年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
  6. 申辦規定:同一田區在同一年度內之轉(契)作補貼或保價收購,以兩次為限;休耕每年限辦理一次,同一期作不得重覆辦理收購、領取補貼。
  7. 增加可由農民自行申報作物種植期間:農民可依實際需求,規劃作物種植期(或休耕期),惟申報繳售公糧因有收購時程,硬質玉米則因需配合契作主體後端銷售需求,耕作期間原則上仍需配合收購單位規劃之期程。
  8. 111年度起不再受理稻作直接給付申報。
  9. 符合前項認定資格之農戶,請攜帶下列文件辦理申請:
    1. 申請人(戶長)身分證及印章
    2.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有效期限租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3. 中和農會存摺影本(未有此項證件者請攜帶身分證、印章至中和農會辦理開戶或切結用私有帳戶)
    4. 耕作協議書或土地分管證明(共有土地於分別辦理時需要) (xlsods)
    5. 農地基本耕地清冊(新申辦戶才需繳交)
    6. 委託出租同意書(土地委託出租時需填寫,僅限102~103年申辦) (docodt)
    7. 委託書(如申辦人非戶長,則需填寫pdf)
    8. 切結書(如存款戶非戶長,則需填寫pdf)
    9. 切結書(申辦人均需填寫據實申報之切結書pdf)
  • 備註:委託書內容得由委託人本人親自繕寫或由他人代寫,惟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
    (依據民法第3條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洽辦單位:本所3樓經建課
諮詢專線:(02)2928-2828轉315
瀏覽人次:1181 人 更新日期: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