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任一鄉鎮公所(或農會)均可申報:不限戶籍所在地申報,惟單一農民僅可於一地方申報。
- 申報時間:114年1月2日至2月8日止受理兩個期作申報作業。
- 補(變更)申報時間:依各縣市政府所訂定之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期,辦理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本市訂於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
- 申辦地點:本所3樓經建課。
- 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於83至85年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
- 申辦規定:同一田區在同一年度內之轉(契)作補貼或保價收購,以兩次為限;休耕每年限辦理一次,同一期作不得重覆辦理收購、領取補貼。
- 增加可由農民自行申報作物種植期間:農民可依實際需求,規劃作物種植期(或休耕期),惟申報繳售公糧因有收購時程,硬質玉米則因需配合契作主體後端銷售需求,耕作期間原則上仍需配合收購單位規劃之期程。
- 二期作不種稻轉作獎勵(加碼每公頃1.5萬元),以107至110年間之任一年度二期作有申報種稻紀錄之田區為推動區域(可至農業部農糧署官網/農糧業務/綠色環境給付專區/「2轉」實施土地查詢)。符合實施對象且無種植二期作水稻土地並申報本年度下半年轉(契)作措施(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需為6月1日以後),經勘(抽)查合格,始得核發;惟倘經查獲二期作種稻事實,即不核予本項加碼獎勵金。
- 111年度起不再受理稻作直接給付申報。
- 符合前項認定資格之農戶,請攜帶下列文件辦理申請:
- 備註:委託書內容得由委託人本人親自繕寫或由他人代寫,惟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
(依據民法第3條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諮詢專線:(02)2928-2828轉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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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