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 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使用申請表1份
- 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個人者,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團體,請附負責人及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機關、學校免附)
- 申請人存摺影本(退還保證金用)
- 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
- 活動企劃書
- 交通維持計畫(預計活動參與人數未達五千人者免附)
- 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核准勸募活動函影本(活動內容不含勸募活動者免附)
-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最遲於活動前一日補附)
- 警察局許可集會文件(最遲於活動前一日補附) (非屬集會、演說者免附)
申請時間:
- 請於活動前7至30日內備齊應備書面資料,提出申請。
處理期限:
- 一般申請:4天
承辦單位:
-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經建課
-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200號3樓
- 電話:〈02〉2928─2828轉321
- 傳真:〈02〉2921─4196
申請方式:
- 以親自、委託、郵寄申辦方式(請申請者送至本所1樓總收文收件)
繳款方式:
- 臨櫃繳費:請親自至本所1樓出納繳納
備註欄:
- 新北市政府優先使用外,限立案許可在案之社團使用辦理藝文展演之非營利活動。
- 為不妨礙安寧及影響周邊住戶日常生活,限國定例假日時段開放借用,且應於晚上9時以前結束。
- 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申請書內容核定後,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場地前3日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 退還保證金請另填寫會勘記錄暨保證金退還申請表(領據),據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 申請單位於活動期間應為參與本場活動所有人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須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
- 不得在本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吊掛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 不得有攀爬、折損花木、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及安寧之行為,活動之音量不得違背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車輛非經許可不得進入草坪。
- 未盡事宜請詳閱新北市永和區仁愛公園音樂台場地申請使用注意事項。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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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4-07